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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之家 原创】对于卡车司机来说,常年奔波在高速路上,难免会遇到抛锚或者各类事故。由于高速路救援难度大、拖行里程长、救援公司多为垄断经营等原因,高速救援行业一直比较混乱,接连曝光出多起“天价救援费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实际上,几乎每个省市的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等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都会对外公布高速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以免司机遭遇乱收费,今天就为大家汇总一下全国多地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纯干货,快收藏。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最高收费金额;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的原则拖离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曳(牵引)。
4、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5、在一次清障施救工作中,出动吊车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被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坠崖、坠山沟车辆必须2台或2台以上吊车联合以及车主有特别的条件的除外;
6、≥40吨(含公安或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认定超载车辆)视详细情况由双方面议。
7、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事故车辆停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收费;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
1、车辆施救费指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
2、货物搬运、装卸费:指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后原装运的货物,需使用人工将货物收集、搬运并装运到转运车辆以及将货物从转运车辆上卸载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 搬运、装卸鲜活物资及危险货物的,收费标准可以上浮30%。司机(货主)有特别的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清障施救单位另外出动运输车辆将事故、故障车辆所装运的货物转运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由货主(司机)与转运方视需转运货物的详细情况面议。
3、清障施救单位应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书面要求或电话求助,出动拖曳(牵引)车辆或转运车辆到达故障现场,但由于司机(货主)原因取消拖曳(牵引)、转运作业时,可向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一次性收取放空费。
1.高速公路拖车、吊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拖车、吊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
2.拖车作业里程为救援车辆将故障事故车辆从故障事故发生地拖达规定地点的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车辆的座位数、吨位为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货物运输车辆核定载重量,货物超载车辆按实际载重吨位计费,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3.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计费里程不允许超出40公里。应故障事故车主特别的条件(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超出正常作业范围的拖车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4.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
5、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再实施救援时,按相对应的故障事故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6、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7、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90%计收。接受委托的吊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取消作业时,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需动用65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8、同时更换多个轮胎的,从第2个起每个收费50元。同轴同侧两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2个轮胎计收。
9、对必须整修方可拖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损毁车辆进行修整,包括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10、按实际转运货物的重量和转运里程计费,不足1吨按1吨计算,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11、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抵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计收。机械装卸5吨以内的货物按基价收费,超5吨部分,按实际吨数加收装卸费。由人工能够单独完成的视为人工装卸,人工无法单独完成需要机械辅助的视为机械装卸。
12、停车场存放故障事故车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故障事故车辆由拖车救援服务企业临时保管,负责车辆、货物安全,按本规定收费。拖车当日不收费,载有货物车辆加价50%。
1.拖车、吊车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拖车救援时计收;
3.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4.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5.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6.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1、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2、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二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
3、对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50%。
4、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吊拖合一车辆按不高于对应车型拖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
5、受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乘客转运和车辆维修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项目的具体服务费用应按照事故(故障)发生地市场实际价格水平结合救援服务过程详细情况合理确定。
6、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标准执行。根据收费站出口称重信息,被拖车辆超限超载3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20元;超限超载10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40元。
7、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8、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同轴同侧两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二只轮胎计收。
1、作业里程不足1公里按“四舍五入”取整,以公里计价。收费尾数实行2.5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元-9.99元进10元。
2、作业里程是指:清障车辆将故障车辆从故障发生地拖达指定地点的里程,最大计费里程不允许超出50公里。故障车主有特别的条件(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3、对请求清排障救援,清排障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排障服务时,按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4、发生机械故障(跨江大桥与隧道除外)且能在半小时之内排除的车辆(夜间除外),同时对能自行驶离发生意外事故地点不致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的,不得强行清排收费。
5、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的功能的,按拖车基价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6、车辆抢修、货物保管、转运等劳务务费,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或当地实际水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1.表列拖车、吊车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救援单位可结合实际救援里程长短、救援工作的难易程度,在表列的拖车、吊车收费标准相应车型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收取。
2.使用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故障或事故车辆同时实施拖车和吊车救援服务的,吊车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对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车按相应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拖车费用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5.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拖车服务: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后,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一些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吊车服务: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抵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问题导致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3、其它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或维修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1、车型分类: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五型车为15吨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1、本收费项目仅适用于事故车辆。对故障车辆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计费时间:从清障施救人员、车辆、设备全部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始清障施救作业起,至撤除清障施救现场为止。具体起止时间由清障施救监管单位签字后确认。
5、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包括事故现场清理工作的人工、设备等费用,不得对事故车辆另行收取现场清理费用。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的原则拖至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7、拖曳(牵引)费按被拖曳(牵引)车辆车型按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货吨位确定。
8、根据拖曳(牵引)需要,使用拖吊一体设备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牵引)方向、方位调整的,每车可加收100元拖曳(牵引)费。
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和货物转运费指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和故障后无法行驶时,需清障施救单位另外出动运输车辆将事故、故障车辆及所装运的货物转运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
1、吊车:指专门从事起吊搬运作业的汽车吊。有吊装功能的拖车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吊车,不得按本项规定收取吊车作业费。
2、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3、在车辆清障施救工作中,没有冲出护栏的,不论出动几台吊车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性费用,不得再另外加收其他吊车费用。对冲出护拦以外的车辆实施吊车作业时确需两台或两台以上吊车同时作业的每次可加收1000元吊车作业费。
6、在实际清障施救工作中,能够正常的使用拖吊一体的设备做起吊作业时,清障施救单位不得另行安排吊车上路作业并收取吊车作业费。
五、事故车辆停放费备注:停放时间大于2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按标准的80%收取停放费;大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60%收取停放费;停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40%收取停放费。
六、放空费:清障施救单位应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书面要求或电话求助,出动拖曳(牵引)车辆或转运车辆到达故障现场,但由于司机(货主)原因取消拖曳(牵引)、转运作业时,可向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一次性收取放空费。
七、拖曳(牵引)车辆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不得向被拖曳(牵引)的司机(货主)收取。
八、车辆租用费:故障车辆的车主、驾驶员租用清障施救单位的车辆购买燃油、零配件时发生的费用。
2、对需要用装载机拨货的,装载机使用费与吊车执行同一收费标准;需要人工参与救援的,人工费由双方协商。
3、需要拨货的,按照每吨上下车费80元(其中上车费45元/吨,其中卸车费35元/吨)收取(其中对搬运、装卸鲜活物资及危险货物的,收费标准可上浮30%)。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地方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428号)精神,宁夏公路管理局确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我区公路管理部门五个分局所属30辆清障车的高速公路机动车清障费,取消收费后暂时实行免费保障,严禁以任何名目变相收取清障费用,对需清拖的车辆就近拖出收费站出口即完成清障服务。
当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力量不足时,可由事故或故障车辆当事人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参与清障,由社会救援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取清障费用。
注意:这里的免费清障车公路管理部门五个分局所属30辆清障车,救援电线。若使用社会机构的清障车,依然是需要付费的。
内蒙古发改委、纠风办、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8]2310号)规定:自治区境内所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客车: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拖运一次最高收费600元;大中型客车(九座以上),拖运一次最高收费1000元。
货车:按被拖车辆的车货总重及行驶公里收费,每吨公里最高收费3元,拖运一次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拖车空驶不另收费。
吊车吊运费按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费,每小时最高800元,往返作业地时间不另计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事故和故障车辆车主同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清障施救服务详细情况,在限价内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1、以上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一般道路按不高于该标准的80%执行;城市道路按不高于该标准的70%执行;
3、拖行费核载吨位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第31号规定执行。
1.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3.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确认一定要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允许超出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
4.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
5.被吊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对拖挂一体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8.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
1.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
2.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车并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被拖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4.冲入避险区的车辆,拖离避险区的服务费用由救援方和车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5.对拖挂一体车辆,若呈连体状态可一体拖移的,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若只能分开拖移的,按两台车辆分别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6.拖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事故、故障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由车主(或驾驶员)负担。
7.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1、因交通事故或违规、违章等原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确认需要紧急转运人员和货物的,具体按原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粤价〔2013〕22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它乘客转运按表列标准收费,货物转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乘客转运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尸体转运参照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61号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抢修服务。同时拆换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按50元/条计费。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按车轴数量收取解锁费(含传动轴和半轴)。其他抢修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3、事故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或驾驶员应缴交路面清理费;现场路面不发生清理业务的,不得收取路面清理费。
其中,多个省市提到的交通部JT/T489—2003行业标准中关于车型的分类为:
以上就是卡车之家汇总的全国多地区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费标准,你们可以收藏,以后在高速上遇到需要救援时,再也用不着怕遇到天价救援费了,能够准确的通过这些标准来计算救援公司收费是不是合理,以防被骗。还等什么呢?赶紧收藏或者转发给其他卡友兄弟吧。(资料来源/政府官网、网络 整理/王雪洁)